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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書 我(○○斌)在此誠心及後悔的向志光教育文化集團,為我一時愚蠢未經考慮所做的侵害該公司著作權法及造成的損害之錯誤行為表達最深切的抱歉及悔意, 真心的懇請貴公司能給予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及能夠有盡全力彌補貴公司的損害的機會. 我於93年開始,由於在服兵役期間產生逃兵及自殺意圖,被家人及軍中輔導長發覺,送至國軍臺中總醫院就醫,診斷之後才知道原來我從小以來一直有人格違常的精神問題,以致無法像正常人一樣繼續當兵,也因此而停役了。停役後看了好多年的心理醫生,又陸續在其他醫院診斷出其他的問題(社交退縮,強迫症,環境適應障礙,及重度憂鬱症),也因為這些問題讓我無法出去工作。曾為了幫忙分擔及減輕家中的負債,勉強自己嘗試去工作,但每次都因為精神方面的困擾產生環境的不適應,以及因工作能力低落而被同事嘲笑的壓力等,最後還是無法克服心理的問題而又躲回了家中,後來在家人及醫師鼓勵下嘗試報考國家考試,於是父母便四處奔波的籌措了一筆錢,讓我得以購買志光的教材,在這種情況下,本該努力於準備考試,但因為重度憂鬱,社交退縮,強迫症等心理疾病,讓我想法有了偏差,做出了偏差,錯誤的行為,也加上家裡負債及我長期沒有工作的壓力下,故犯下了智慧財產權之罪,販賣了志光的盜版教材,侵害了志光的權益,但不知為何,當時想停止這種行為卻又無法控制自己,做完後又有很深的罪惡感,我的內心裡產生了很大的矛盾。也導致了6月17號由台中第一分局偵查隊持搜索票至住家查獲在PTT網路上販售盜版教材事件,當下真有如晴天霹靂,在帶回警局作筆錄過程中,思緒一片空白,心理承受極大的焦慮與不安,一想到即將面臨的刑事(會留下前科及被關)及民事責任(巨額的賠償金),和家人失望的眼神不斷的在腦海打轉,真的希望長期是家裡負擔又身為長子的我,當初沒生出來就好了,情緒稍稍穩定之後,自覺既已犯下此等大錯,也願誠實坦白的面對,遂配合警方作完筆錄,及籌思設法趕快向志光致上本人最十二萬分的歉意,盡我所能的彌補對志光公司所造成的損害。 希望志光公司,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並讓我能有這個機會藉此悔過書表達本人在這件錯誤至極的犯行中所學習到的教訓,及對志光公司萬分的歉意及真心悔過的心意,希望志光公司能夠讓我盡我在最大能力所及的範圍內賠償對貴公司所造成的損失。 在此也呼籲各位有此侵害志光公司的作權之想法者,切勿有此錯誤且愚蠢的行為,須知智慧財產權是絕對需予以嚴肅看待的。在此我要再次的呼籲讀過此篇悔過書的人,切記勿重蹈覆轍而觸犯法律,要確實明白去重視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法的重要性,以免像我一樣後悔莫及。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此致 志光教育科技集團 立書人:○○斌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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